投资型保险定期提领批注条款保单条款(2页).pdf

已下载:0 次 是否免费: 上传时间:2025-09-11

【批注条款的构成】

第一条「投资型保险定期提领批注条款」(以下简称本批注条款)仅适用于本批注条款附表一所列之投资型保险商品契约(以下简称本契约)。

本批注条款由要保人申请,经本公司同意后发生效力。

本批注条款构成本契约之一部分,本契约之约定与本批注条款牴触时,应优先适用本批注条款。

【定期提领】

第二条要保人选择连结之投资标的若属于附表二所列之范围内者,得与本公司约定提领频率、投资标的及其每次提领比例,定期自本契约中部分提领保单帐户价值。首次定期提领日为本批注条款生效后次月一日且需晚于首次保费配置完成日,若要保人所约定之投资标的为全权委託管理帐户者,则需晚于首次保费配置完成日与该投资标的之全权委託管理帐户成立日之较晚者;后续定期提领日为自首次提领月份起,每届要保人与本公司约定提领频率之各该月一日。

本公司依前项约定执行定期提领时,将以各次定期提领日为基准日,依本契约「赎回评价时点」之各投资标的价值乘以其对应之提领比例,再依其总和计算该次定期提领之保单帐户价值。

本公司应于各次定期提领日起算一个月内,依约定给付定期提领金额,但因可归责于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开期限内为给付者,本公司应加计利息给付,其利息按年利一分计算。

本公司依本批注条款办理定期提领时,依本契约约定自动办理本契约基本保额之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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