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CT国际申请费用补偿保险条款(12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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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为“本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住所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下同),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或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提交专利PCT国际申请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个人,均可作为本保险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具有专利代理资质的专利代理机构或律师事务所(以下统称“专利代理机构”),受被保险人委托代为办理专利PCT国际申请的,也可作为本保险的投保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保险责任期间内,保险单载明的专利PCT国际申请(以下简称“保险专利申请”)在进入国家阶段程序的审查中,由于非专利瑕疵原因造成该专利的首次申请不能获得进入国、地区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即PCT国际申请指定局或选定局,以下统称“进入局”)专利授权的,视为保险事故发生,对于在前述申请过程中被保险人支出的必要、合理的下列费用,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国家阶段的专利申请官费;
(二)国家阶段的专利申请代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