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代理人执业责任保险条款(6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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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下同)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或保险单列明的追溯期内,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从事专利代理业务时,因过失造成委托人的经济损失,由委托人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以下简称“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第四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其它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法律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责任免除

第五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其工作人员的故意行为、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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