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商业性生猪价格保险条款(5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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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凡生猪的所有者、管理者可以作为本保险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保险标的
第三条 投保人应将符合下列条件养殖的生猪,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以下简称“保险生猪”)向保险人投保:
(一)投保的生猪品种必须在当地饲养一年(含)以上;
(二)管理制度健全、饲养圈舍卫生、能够保证饲养质量;
(三)饲养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
(四)生猪经当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指定或认可的具有专业资质的人员确认无伤残,无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疾病,营养良好,饲养管理正常,能按所在地县级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审定的免疫程序接种并有记录。
第四条 下列生猪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一) 饲养场所在蓄洪、行洪区内的;
(二)未经当地县级畜牧防疫部门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
(三)不符合第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
投保人应将符合上述条件的生猪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