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险分公司非法集资风险管理工作指引(14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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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保险业非法集资防范工作,建立非法集资应急机制,预防化解非法集资风险,遏制系统内非法集资案件发生,根据现行有效法律法规、《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做好保险业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通知》(保监稽查[2015]263号)、《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保险业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通知》(保监稽查〔2016〕51号)、总公司《公司全面风险管理办法》、《公司司法案件管理办法》和《XX保险公司非法集资风险管理工作指引》等规定,结合分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非法集资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通常需同时具备以下特征: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非法集资案件类型主要包括主导型案件、参与型案件和被利用型案件。
(一)主导型案件
是指分公司或从业人员假借保险产品、保险合同或以公司名义实施集资诈骗形成的案件。包括以下形式:
1.虚构保险理财产品,或者在原有保险产品基础上承诺额外利益,或者与消费者签订“代客理财协议”,吸收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