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险核保一般规则(5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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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投保团体的要求
1.团体性质要求
1) 可承保的团体是指在中国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学校及其它合法团体。
2)下列团体不能够被纳入团险保障计划:
家庭、私人俱乐部、社团俱乐部、以购买保险为目的而临时组成的团体。
2.行业要求
1)在行业内,若被保险人为从事以下职业者,应予拒保:电力高压电工程设施人员、战地记者、特技演员、潜水工作人员、爆破工作人员、防爆警察、采石作业工人、城镇集团及个人煤矿、爆破工、硫酸盐酸硝酸等制造工、火药爆竹制造及处理人员。
2)若投保团体属于特殊行业,即煤矿采掘业、金属矿采掘业、其它采掘业、烟花爆竹业,采取行业统括投保或地区统括投保方式,一定的规模,需上报总公司审核,经总公司批准后可以承保;禁止受理非行业统括投保或地区统括投保方式的投保申请。
3.投保团体人数要求
1) 按照保险法要求3人即可承保,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对于不包括连带被保险人在内的一般参保人员,除特别规定外,职业类别是投保人数要求的核心要素。
2) 若投保条款有关于投保人数限制规定的,以条款规定为准。
3)投保人全额负担保险费时,符合投保条件且具备参保资格者均需参加。若投保条款的承保对象中包括连带被保险人,则符合投保条件且具备参保资格的连带被保险人亦须全部参加。一般公司都会要求投保人部分负担保险费时,符合投保条件且具备参保资格的一般参保人员参加人数必须达到其可保人数的 75%,连带被保险人参加人数须达到其可保人数的 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