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拆解定损查勘规范(14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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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解工作整体规定
(一)拆解前要确认可行性
由于车辆拆解具备不可逆性, 一旦拆解将可能无法恢复
原貌,因此拆解前必须要确定事故属保险责任并不涉及证据保全问题,被保险人和三者车主已同意拆解(被保险人需到拆解现场或提供书面手续确认同意拆解) ,拆解可以解决损失确认的问题,不涉及全损和推定全损的车辆残值减值和拆解费用问题等。
下列状况不可以对损失车辆进行拆解:
1.前期查勘调查工作未完成、保险责任未确定,例如:疑似碰撞痕迹全部或部分不符、油底损失可能存在扩大损失未对被保险人进行免责情况告知的、存在保险责任免除或免责事由可能等;
2.被保险人未同意拆解标的车辆的,被保险人和三者车主未同时同意拆解三者车的;
3.涉及全损和推定全损、未对残值和拆解费用明确约定的;
4.拆解并不能解决损失确认问题的,例如:电器元件无明显碰撞痕迹、怀疑是由于线路短路导致损失的,本身总成件拆解后无法重新组装的,机件出现的故障现象无法判断是机械故障还是事故原因造成的等;
5.其他涉及证据保全的和需要进行相关鉴定后再拆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