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后服务备用品费用补偿责任保险条款(互联网版)(5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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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为“本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登记注册成立的,与消费者签订的售后服务备用品服务类合同(以下简称“服务合同”),并依据该合同所载内容向消费者提供备用品服务的设备生产商、销售商、交易市场或服务商等,可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服务合同中载明的设备因发生服务合同约定的故障或意外损坏时,被保险人按照服务合同约定应当提供备用服务而产生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四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法律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五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不可抗力”,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三)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四)约定设备用于竞赛或者测试的;
(五)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