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试点实施细则(暂行)(13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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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目的) 为贯彻落实《 XXXXXX自治区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试点办法》,明确具体实施要求,建立健全住宅工程质量风险防控机制,全面提升住宅工程质量水平,切实维护住宅产权所有人的合法权益,结合本地实际,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定义) 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是指由住宅工程建设单位投保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对在保险范围和保险期限内出现的因工程质量潜在缺陷所导致的投保建筑物损坏,履行维修和赔偿义务的保险。
前款住宅工程,包括商品住宅和保障性住宅工程以及在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其他建筑物。
本细则所称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是指住宅工程竣工验收时未能发现的,因勘察、设计、材料及施工等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标准或合同的约定,并在使用过程中暴露出的质量缺陷。
本实施细则所称被保险人,是指建设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