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实施细则(15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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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为贯彻落实《XX市推进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实施办法》、《XX市建设工程质量风险管理机构管理规定》、《XX市建设工程建设单位首要质量责任管理规定》和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以下简 称“潜在缺陷保险”)有关文件精神,明确具体实施要求, 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适用范围)
参与本市潜在缺陷保险活动的保险公司、风险管理机构、建设单位以及相关单位,均应当遵守本细则规定。
第二章 承保管理
第三条 ( 保险费计算)
在建设工程设计阶段投保的, 保险金额可按区域、 住宅属性、 交付标准、 预制率、 容积率等影响因素进行预估, 后续建设单位应当结合实际造价情况办理保险费调整手续。保险公司应当结合建设工程的风险程度、各参建方资质、诚信情况、赔付记录和落实关键节点设计管控措施等情况,在保险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实行费率浮动机制。
保险公司应当如实确定建筑面积,不得以减少建筑面积、剔除装修费用等方式缩小承保范围降低保额,不得以明显低于正常市场价格承保,不得套取费用进行不正当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