错误与疏漏保险(索赔发生及报告提出为基础)附加条款(5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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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错误与疏漏保险协议
本公司负责赔偿全部或直接由于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存在或被指控存在与被保险人的产品相关的过失行为、过失错误或疏漏所导致的财务损失而依法应承担的“赔偿金”,但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a)该过失行为、错误或疏漏的发生必须:
(i)在此附加条款下错误与疏漏明细表中第6.2项所列明的“错误与疏漏追溯日”之后;
且
(ii)在“承保区域”内;且
(iii)与保险合同中列明的被保险人的业务相关;且
(b)针对被保险人的“索赔”的首次提出及通知本公司必须发生在此附加条款生效日期之后和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终止日之前。
2.错误与疏漏责任限额
本附加条款下错误与疏漏明细表第6.3项所列名的金额为本公司对此附加条款下所有“索赔”的最大累计赔偿责任限额。
本附加条款的赔偿限额为保险合同中所规定的产品及完工操作责任累计赔偿限额的一部分,而非附加其上。
3.除外责任
本错误与疏漏保险协议对于任何直接或间接由下列原因所造成、引起或相关的责任:
3.1在本附加条款生效日期之前对被保险人提出的或威胁的或恐吓的“索赔”。
3.2在本附加条款生效日期之前已经全部或部分通知本公司或其他保险人的事件。
3.3在本附加条款生效日期之前存在的情形所引起的“索赔”,且被保险人已经知道或应该有理由知道该情形很可能引起针对被保险人的“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