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工作实施细则(试行)(10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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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建立完善建设工程的风险保障机制,提升工程质量水平,切实维护工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建设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推进建设工程质量保险工作的意见》(建质[2005]133号)《XX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在住宅工程中推行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制度的指导意见(试行)》XX建质安字[20XXXX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定义
本实施细则所称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以下简称“质量保险”),是指由住宅工程建设单位按照自愿原则向保险公司购买的,在保险合同约定范围和期限内,由于工程质量潜在缺陷所导致的投保建筑物出现质量问题,由保险公司负责维修或履行赔偿义务的保险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