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保险附加知识产权被侵权损失保险条款(1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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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第一条本条款为知识产权类保险(以下简称“主险”)的附加险条款,只有在投保了该主险的基础上,投保人方可投保本附加险。
保险责任
第二条在保险期间或约定的追溯期内,第三方未取得授权而首次实施保险单中列明的知识产权生产、制造、销售产品,被保险人为获取证据在保险单中载明的承保区域范围内进行调查,并在保险期间内,就其受到侵犯的知识产权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或向仲裁机构提出仲裁请求,或向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处理请求,该请求被立案或受理的,视为保险事故发生。
上述保险事故发生后,根据生效的法院判决、仲裁裁决、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的书面处理结果,或经保险人事先同意的被保险人与第三方达成的调解书或和解协议,对于第三方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造成的被保险人的直接经济损失,保险人按照本附加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