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加侵犯知识产权保险条款(1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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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兹经投保人与保险人双方同意, 鉴于投保人已支付了附加的保险费, 由于被保险人提供的本保险合同载明的专业服务存在过失、错误或遗漏,或被保险人因过失未能提供专业服务,或因为提供专业服务过程中出现不当行为或保险合同约定的行为侵犯了委托人或其利害关系人或第三者的知识产权,委托人或其利害关系人或第三者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经济损害赔偿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中国香港、中国澳门、中国台湾地区的法律) 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和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第二条 因侵犯他人专利权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 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三条 本条款的分项赔偿限额、分项免赔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