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地方财政补贴性肉牛养殖保险示范条款(试行版)(10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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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批单以及附件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适用于在吉林省内由地方财政补贴的肉牛养殖保险项目;在吉林省内从事肉牛养殖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均可以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被保险人。
保险标的
第三条同时符合下列所有条件的肉牛(以下简称“保险肉牛”)可以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一)该肉牛品种已经在当地饲养1年(含)以上;
(二)肉牛畜龄在6个月(含)以上的健康牛;
(三)肉牛经保险人验明无伤残,无本保险责任范围内可能导致死亡的疾病,发育正常,饲养管理规范,能够按畜牧防疫部门规定接种强制性免疫疫苗;具有能识别身份的统一标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