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救助责任保险条款(6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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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 投保单、 保险单、 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 旅游主管部门或其他合法机构, 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保持一致。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游客在保险单载明的行政区域范围内(包括陆域和海上区域)旅游过程中, 因发生意外事故导致人身伤亡, 对被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或相关规定给付的一次性伤亡救助金以及支付的医疗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四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 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 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 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五条 发生保险事故后, 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 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施救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六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 被保险人或其代表的故意、重大过失或犯罪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 罢工、 骚乱、 暴动、恐怖活动;
(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四) 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