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急救费用补偿保险条款(3页).pdf

已下载:0 次 是否免费: 上传时间:2025-08-19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须附加于意外伤害保险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 。 本附加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与主险合同内容冲突之处,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

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

第二条 本附加险合同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与主险合同一致。

第三条 除另有约定外, 本附加险合同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

第四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主险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对于被保险人自事故发生之时起二十四小时内因接受抢救而实际发生的、必要且合理的急救费用(包括救护车费用、出诊费、器材费、担架费),保险人在扣除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按照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赔偿急救费用保险金。

(一) 针对以下两种情况,投保人和保险人分别约定免赔额和给付比例,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有社保:被保险人享有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且在申请理赔时已经从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中获得医疗费用补偿;

无社保:被保险人申请理赔时未享有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 或没有从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中获得医疗费用补偿。

上述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如果已从其他途径获得补偿,则保险人只承担合理急救费用剩余部分的保险责任。

(二)本附加险合同适用费用补偿原则。 若被保险人损失已从其他途径(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工作单位、保险人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获得补偿,则保险人仅对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急救费用扣除其所获急救费用补偿后的余额按照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进行赔付。被保险人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部分支出视为个人支付,不属于已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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