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设施类财产保险附加维修费用保险条款(2页).pdf

已下载:0 次 是否免费: 上传时间:2025-08-12

总则

第一条本附加险附加于市政设施类财产保险(以下简称“主险”),只有在投保了主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本附加险。本附加险与主险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为准;本附加险未尽之处,以主险为准。主险合同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保险责任

第二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市政设施因发生故障无法正常运行,或不满足保单载明的国家有关市政设施安全标准需要进行检查维修的,被保险人为保证其安全运行所实际支出的市政设施维修费用、零部件重置费用、人工费用等必要且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维修费用”),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主险或其他附加险已赔付的部分,保险人不再重复赔付。

责任免除

第三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二)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三)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动、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政变、谋反、恐怖活动;

(四)地震、海啸及其次生灾害;

(五)核辐射、核裂变、核聚变、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六)盗窃、抢劫。

第四条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

(二)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或按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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