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职工长期护理保险实施细则(26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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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实施职工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根据《X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XX市职工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 方案的通知》(《国家医保局办公室、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期护理失能等级评估标准(试行) >的通知》(医保办发〔 2021〕 37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参加XX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和退休人员(以下简称“参保职工”)纳入职工长期护理保险(以下简称“长护保险”)覆盖范围,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应同时参加长护保险。
第三条 医保部门负责制定具体配套政策、确定承办商业保险机构(以下简称“承办机构”)和协议定点医护机构(以下简称“医护机构”),组织实施和监督指导长护保险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将长护保险财政补助资金和福彩公益金纳入年度预算并及时划入长护保险资金财政专户。民政部门负责长护保险与养老服务的衔接工作,加强对提供长期护理养老机构的管理。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承办机构经医保部门委托负责长护保险政策宣传、受理失能申请、组织失能评估、对医护机构护理服务行为的监督、待遇支付等工作。医护机构负责长护保险服务工作, 对医护人员进行医护技能培训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