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电气焊作业安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9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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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焊接与热切割作业、建筑施工电焊、特种设备金属焊(以下简称电气焊)全链条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消防法》《刑法》《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电气焊资质管理、审批报备、现场管理、监督执法等全链条管理。
第三条 申请及实施电气焊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共同对作业安全工作负主体责任。
第四条 全市电气焊作业管理按照主体实行分类管理,分为企业类电气焊作业和零星类电气焊作业。
企业类电气焊作业是指生产经营企业进行的电气焊作业。零星类电气焊作业是指其他单位、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进行的临时电气焊作业。零星类电气焊作业的申请人为业主(作业需求方或产权单位),作业的实施人为取得资质的电气焊作业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