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加团体商务旅行员工慰问探访费用补偿保险条款(4页).pdf

已下载:0 次 是否免费: 上传时间:2025-08-07

附加保险合同订立

第一条

本附加保险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条款”)须附加于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所有主合同的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保险,视为本附加条款的一部分。若本附加条款与主合同的条款有冲突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

第二条

若本附加条款的承保事项未在保险单上载明或另行批注,本附加条款不产生效力。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本附加条款的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持有有效证件在境内或境外商务旅行时,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罹患疾病,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经被保险人所在地医院的医生诊断必须住院治疗超过七日(住院满二十四小时为一日,但不含被保险人在住院治疗期间擅自离院期间的日数)的,投保人指派一名员工因此前往被保险人所在地进行慰问探访,保险人对此名员工前往慰问探访所发生的下列合理且必要的费用, 按照本附加条款约定的赔偿限额对以下情况所产生的费用负赔偿责任:

一、探望人从其日常居住地至被保险人所在地的往返经济舱机票、船票或火车票;和/或

二、慰问探访被保险人期间的住宿费用及公共交通费用, 直至被保险人出院日为止,但最长不得超过30天。

三、若被保险人身故的,处理被保险人遗体运送事宜期间的限于住院所在地的合理住宿费用及公共交通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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