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家庭成员意外伤害保险(互联网2025版)条款(7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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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则
1.1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经投保人与保险人认可的、与保险合同有关的其它书面协议(包括但不限于健康问卷、声明、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1.2投保人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或在本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它自然人或特定主体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
1.3被保险人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为自然人的,投保人本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和投保人配偶的父母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投保人为特定主体的,投保特定主体中的成员及该成员的配偶、子女、父母和投保人配偶的父母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1.3.1被保资格的获得
无论本保险合同为首次投保、续保还是非续保的,被保险人获得被保资格的日期均以以下两者中较晚的日期为准:(1)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起始日;
(2)本保险合同项下增加该被保险人批单所载生效日,有多张批单增加该被保险人的,以最晚批单所载生效日为准。
1.3.2被保资格的丧失或终止
被保险人因非保险事故身故的,则自其身故之日起该被保险人的被保资格丧失,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所承担的保险责任随即终止。
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终止,则被保险人的被保资格终止,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所承担的保险责任随即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