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险公司银行保险代理协议管理办法(6页).doc
已下载:0 次 是否免费: 否 上传时间:2025-08-0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XX保险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银行保险代理协议的签署及归口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保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管指引》的通知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公司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银行保险代理协议,是指公司与银行合作渠道签署的有关业务合作、产品代理、手续费结算、系统建设与维护等相关文件。银行保险代理协议包括:合作协议、产品代理协议、银保通协议等。
第三条 全面合作协议由公司统一签署,签署对象为政策性银行、大型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外资银行等商业银行。
区域性银行在注册地以外开设分支机构、并获得相应地区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派出机构颁发的《金融许可证》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的,经其总行发起动议,其总行所在地省级分公司提出申请,可由总公司同该银行总行签署合作协议。
事先取得总公司书面授权的省级分公司可与区域性商业银行签署合作协议;省级以下分支机构(不含省级分公司)不得与任何金融机构签署银行保险代理协议。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省级分公司银行保险代理协议签署管理工作。
第二章 银行保险代理协议类型
第五条 根据银行保险代理协议的内容划分,本办法所涵盖的银行保险代理协议包含但不限于下列类型:
(一)全面合作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