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平台消费保障保险条款(互联网2025版)(4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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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 投保单、 保险单、 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 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在电子商务平台购买商品或服务的消费者、 销售方或其他经保险人同意的第三方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
第三条 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为购买商品或服务的消费者。
第四条 本保险的保险人为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险人” ) 。
保险责任
第五条 在保险期间内, 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载明的电子商务平台购买商品或服务, 商品或服务由于存在保单载明的质量问题或其他保险人认可的原因导致无法满足该商品或服务所应满足消费者的需求,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索赔的, 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扣除免赔额/率后, 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六条 发生任何下列情形之一的, 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 被保险人购买的商品或服务是本保险合同约定可以承保范围外的;
(二) 非被保险人本人购买的商品或服务;
(三) 被保险人购买的商品被销售方或制造方召回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