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财进保外币变额寿险保单条款(18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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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契约的构成】
第 一 条 本保险单条款、附着之要保书、批注及其他约定书,均为本保险契约(以下简称本契约)的构成部分。本契约的解释,应探求契约当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于所用的文字;如有疑义时,以作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为原则。
【名词定义】
第 二 条 本契约所用名词定义如下:
一、基本保额:係指本契约所载明之投保金额。要保人在本契约有效期间内,得申请增加或减少基本保额,且须符合第十四条第二项约定。惟增加基本保额,需经本公司同意;减少后之基本保额,不得低于本保险最低承保金额。如该基本保额有所变更时,以变更后之基本保额为准。
二、目标保险费:係指本契约所载明之保险费,用以提供被保险人身故、完全失能保障及投资需求。
三、超额保险费:係指由要保人申请并经本公司同意,为增加其保单帐户价值或要保人按第七条经本公司催告后或第八条申请復效时,于目标保险费以外所缴付之保险费。超额保险费以不定期方式缴交。
四、保险年龄:係指按投保时被保险人以足岁计算之年龄,但未满一岁的零數超过六个月者加算一岁,以后每经过一个保险单年度加算一岁。
五、保费费用:係指因本契约签订及运作所产生并自保险费中扣除之相关费用,包含核保、发单、销售、服务及其他必要费用。保费费用之金额为要保人缴付之保险费乘以附表二「保费费用」所列之百分率所得之數额。
六、保险成本:係指提供被保险人本契约身故、完全失能保障所需的成本(标准体之费率如附表二「保险成本表」)。由本公司每月根据订立本契约时被保险人的性别、体况、扣款当时之保险年龄、淨危险保额计算,并依第十二条约定时点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