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事故车定损手册(43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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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查勘定损技术规范
第一章:一般案件查勘定损实务要求
第一条:赶赴现场时限要求
根据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必须在48小时内及时进行现场查勘或提出受理意见。否则,对造成财产损失无法确定的,以被保险人提供的财产损毁照片、损失清单、事故证明和修理发票作为赔付理算依据。如因未及时查勘,造成无法确定事故原因、事故责任、保险责任、损失情况等,以及引起客户投诉、法律纠纷等,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经济损失的,将依据理赔中心相关规定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定损时间预约:查勘定损人员接到案件调度后,需于当日合理安排案件定损工作时间,并在10分钟内与被保险人或驾驶员或维修厂预约查勘定损时间。查勘人员因不可抗力原因(如交通堵塞或查勘车故障等)难以按约定时间到达时,应及时与客户联系,向客户致歉并说明原因,必要时通知调度改派。
第二条 现场查勘要求
查勘前期准备:携带“机动车辆保险出险报案记录(代抄单)”、“机动车辆保险出险报案表”、“机动车辆保险索赔申请书”等相关单证以及必要的查勘工具迅速赶赴查勘地点。
进行施救处理:查勘人员到达事故现场后,如果保险标的尚处于危险中,应立即协助客户采取有效的施救、保护措施,以避免损失的扩大,同时清点受损财产数量,确定事故损失是否属于车损险、三者险、附加险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