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薯种植综合保险方案(5页).pdf
已下载:0 次 是否免费: 否 上传时间:2025-07-09
一、保险对象
符合下列条件的种植户可作为XX区甘薯种植综合保险的保险对象:
1.在区开展甘薯种植的龙头企业的生产基地、农民合作社和种植面积不低于 20 亩的种植大户;
2.种植面积不足 20 亩的散户,以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单位,组织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种植户集体投保。
二、保险标的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甘薯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统称“保险薯类”),投保人应将符合下述条件的甘薯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
(一)经过政府部门审定的合格改良品种( 薯 16 等) ,符合当地普遍采用的种植规范标准和技术管理要求;
(二)种植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
(三)管理、生长正常。
三、保险期限
原则上不超过 10 个月。自保险薯类移栽成活起,至保险薯类开始收获后集中上市期结束时止,但不得超出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期间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