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稻病虫害保险条款(重庆地区专用)(7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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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对象
第二条 凡属于被保险人所在区(县)农业技术部门同意发放的品种,并按农业技术部门的技术要求种植和管理水稻,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简称“保险水稻”)。
第三条 水稻种植者、管理者及所有者均可投保本保险,成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投保本保险时,投保人必须将被保险人符合投保条件的水稻种植地块全数投保,不得选择投保。
责任范围
第四条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自然原因直接造成保险水稻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1、由稻飞虱、二化螟、稻纵卷叶螟导致的直接损失;
2、由稻瘟导致的直接损失;
责任免除
第五条 因下列原因导致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责任:
1、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用人员以及其他第三方的故意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