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本市推进商品住宅和保障性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的实施意见(9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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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建立完善建设工程的风险保障机制,提升工程的质量水平,切实维护工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XX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XX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定义)
本实施意见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以下简称“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是指由住宅工程的建设单位投保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条款约定,对在保险范围和保险期限内出现的由于工程质量潜在缺陷所导致的投保建筑物损坏,履行赔偿义务的保险。
前款住宅工程,包括商品住宅和保障性住宅工程在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其他建筑物。
本实施意见所称工程质量潜在缺陷,是指因设计、材料和施工等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合同的约定,并在使用过程中暴露出的质量缺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