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轴飞行器意外损坏保修责任保险条款(6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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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及批单等书面文件组成。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均应采取书面形式。
第二条 凡领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有效营业执照,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或台湾地区)从事多轴飞行器的生产商、零售商、经销商或其指定代理服务商,可就其向消费者提供的多轴飞行器(以下简称“飞行器”)意外损坏保修责任投保本保险,并成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人为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保险责任
第四条 在保险期间内,由被保险人提供意外损坏保修服务的飞行器发生本保险合同第五条约定的意外事故,导致飞行器配(组)件遭受直接物质损失的,若消费者在保修服务约定的期限内向被保险人提出维修要求,则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对被保险人提供维修服务过程中发生的以下必要合理的费用、损失及成本支出,在约定的责任限额内负责赔偿。
(一)飞行器维修配(组)件费;
(二)飞行器维修人工费;
(三)保险人书面同意的其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