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产品首台(套) 重大技术装备责任保险(中央型)条款(13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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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总则

1.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 澳、 台地区) 依法设立, 制造、 销售符合国家或省级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标准的航空产品首台(套) 重大技术装备的企事业单位, 均可作为本保险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

第二部分: 航空产品责任保障

2.保障范围

基于被保险人已交付保险费, 依据保单声明和全部的承保信息, 并以本保单项下全部保险条款规定为准, 保险人同意承保:

2.1 航空产品责任

保险人负责赔偿由于被保险人的产品风险而发生事故, 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 依法需要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

2.2 航空产品除外责任

本部分提供的保障不适用于以下情形:

1) 根据雇主责任法或工人抚恤金法律、 失业补偿、 利于残疾人法律或其他类似法律,任何被保险人或其保险人需要承担的责任。

2) 对于没有遭受损坏或损毁的任何飞行器的丧失使用, 但是飞行器紧急迫降的情形除外。

3) 单纯的由于被保险人对航空产品的所有权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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