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数码产品损坏保险条款(5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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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批单共同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数码产品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管理人,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被保险人。
第三条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为被保险人所拥有的数码产品(以下简称“保险标的”)。
此处所指的数码产品包括但不限于智能手机、数码相机、平板电脑、摄像机、笔记本电脑、车载导航设备、MP3、MP4、打印机、投影机等含有数码技术的电子产品,具体由投保人及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责任
第四条 保险人可以承保下列一项或多项保险责任,具体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一)碎屏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内,保险单中载明的保险标的在正常使用过程中发生屏幕破裂事故的,对于被保险人在保险单载明的维修机构维修屏幕时产生的维修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二)使用功能故障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内,保险单中载明的保险标的在正常使用过程中,因下列原因导致使用功能故障,对于被保险人在保单载明的维修机构进行修理而产生的维修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1. 坠落、震荡、挤压、碰撞、进液;
2. 火灾、受潮、受热、雷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