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经纪人行政许可事项服务指南(89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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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行政许可事项许可事项,请将盖章版纸质材料报送至,同时登录金融监管总局“互联网+政务服务”平台(网址:http://zwfw.cbirc.gov.cn)和中介监管信息系统(网址:http://iir.circ.gov.cn/)提交行政许可申请。

一、法人机构设立

根据《保险中介行政许可及备案实施办法》(银保监会2021年第12号令),全国性保险经纪机构申请经营保险经纪业务资格的,由工商注册登记所在地银保监局受理并初审,银保监会决定。区域性保险经纪机构申请经营保险经纪业务资格的,由工商注册登记所在地银保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

(一)申请须知

1.《保险中介行政许可及备案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人申请经营保险经纪业务资格,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名称中应包含“保险经纪”字样,且字号不得与现有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相同,与其他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具有同一实际控制人的保险专业经纪机构除外;

(2)股东符合《保险中介行政许可及备案实施办法》相关要求;

(3)注册资本为实缴货币资本并按银保监会有关规定实施托管,区域性保险经纪机构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2000万元;(4)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符合

银保监会有关规定;

(5)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的公司章程;

(6)高级管理人员符合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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