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估人行政许可事项服务指南(67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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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备案事项

备案事项,请登录保险中介云平台(网址:http://iir.circ.gov.cn/)提交备案申请,同时将盖章版材料(PDF格式)发送至收文邮箱。

一、经营保险公估业务备案

根据《保险中介行政许可及备案实施办法》第五十一条:“保险公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经营保险公估业务,应依法备案。”

(一)申请须知

1.《保险中介行政许可及备案实施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保险公估机构经营保险公估业务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股东或者合伙人符合本规定要求,且出资资金自有、真实、合法,不得用银行贷款及各种形式的非自有资金投资;

(2)根据业务发展规划,具备日常经营和风险承担所必须的营运资金,区域性机构营运资金为100万元以上;

(3)营运资金的托管符合有关规

(4)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符合有关规定;

(5)名称中应当包含“保险公估”字样,保险公估机构的字号不得与现有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相同,与其他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具有同一实际控制人的保险公估机构除外;

(6)董事长、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本2规定要求;

(7)有符合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治理结构和内控制度,商业模式科学、合理、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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