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代理人办事指南(119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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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行政许可事项
本指南行政许可事项,各机构需登录中国银保监会“互联网+政务服务”平台(网址:http://zwfw.cbirc.gov.cn)以及中介监管信息系统(网址:http://iir.circ.gov.cn/)提交行政许可申请,同时将纸质版加盖公章报送至。
一、经营保险代理业务申请
根据《保险中介行政许可及备案实施办法》,全国性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申请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资格的,由工商注册登记所在地银保监局受理并初审,银保监会决定。区域性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申请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资格的,由工商注册登记所在地银保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
港澳台及外籍人士投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如果股份达到或超过25%,不属于地方银保监局受理范围,需直接向中国银保监会递交设立申请。
(一)申请须知
1.申请人申请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资格,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名称中应当包含“保险代理”字样,且字号不得与现有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相同,与其他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具有同一实际控制人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除外;
(2)股东符合相关规定要求;
(3)注册资本为实缴货币资本并按银保监会有关规定实施托管,全国性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0万元,区域性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20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