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代理机构设立审批事项服务指南(37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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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指南适用于中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审批、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代理资格审批。
中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审批
一、项目名称
中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审批。
二、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三、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应当具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取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
四、受理机构
陕西银保监局
五、决定机构
陕西银保监局(区域性机构)、中国银保监会(全国性机构)
六、审批数
无限制(无数量限制)。
七、办事条件
具备或符合以下条件的,准予批准。
(1)股东符合本规定要求,且出资资金自有、真实、合法,不得用银行贷款及其他形式的非自有资金投资;
(2)注册资本符合《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十条要求,且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托管;
(3)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符合有关规定;
(4)公司章程符合有关规定;
(5)公司名称符合《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