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设立及重大事项变更审批服务指南(29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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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指南适用于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设立及重大事项变更审批的申请和办理。

具体范围: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设立、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更换总代表或者首席代表、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变更名称。

WGBXJG0001

一、项目名称

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设立的申请和办理。

二、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三、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条外国保险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应当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代表机构不得从事保险经营活动。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429项“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设立及重大事项变更审批”。

四、受理机构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五、决定机构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六、审批数量

无限制(无数量限制)

七、办事条件

1、有符合条件的申请人

申请设立代表处的外国保险机构(以下简称“申请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经营状况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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