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拓宽保险资金运用形式审批事项服务指南(27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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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XGS0001属地监管的保险公司境外保险类机构投资变动(包括转让其境外保险类机构股权、增持其境外保险类机构股权、增加其境外保险类机构资本金或营运资金)
一、项目名称
(一)属地监管的保险公司境外保险类机构投资变动
(包括转让其境外保险类机构股权、增持其境外保险类机构股权、增加其境外保险类机构资本金或营运资金)
(二)具体范围: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天津监管局属地监管的保险公司
二、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三、办理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439项“保险公司拓宽保险资金运用形式审批”。
四、受理机构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天津监管局。
五、决定机构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天津监管局。
六、审批数量
无限制(无数量限制)。
七、办事条件
应当按照《保险公司设立境外保险类机构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06年第7号)第十一条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审批。所需资质参照《保险公司设立境外保险类机构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06年第7号)第九条关于设立境外保险类机构申请人的规定执行:
1.开业两年以上;
2.上年末总资产不低于50亿元人民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