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代理业务经营许可审批事项服务指南(45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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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指南适用于中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审批、外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审批、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代理资格审批的申请和办理。
BXDL0001
一、项目名称
中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审批。
二、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三、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应当具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取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
四、受理机构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天津监管局
五、决定机构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六、审批数量
无限制(无数量限制)
七、办事条件
(一)具备或符合以下条件的,准予批准。
(1)股东、发起人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记录,出资应自有、真实、合法,不得用银行贷款及其他形式的非自有资金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