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代理业务经营许可审批事项服务指南(45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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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指南适用于中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审批、外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审批、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代理资格审批的申请和办理。

BXDL0001

一、项目名称

中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审批。

二、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三、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应当具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取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

四、受理机构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天津监管局

五、决定机构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六、审批数量

无限制(无数量限制)

七、办事条件

(一)具备或符合以下条件的,准予批准。

(1)股东、发起人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记录,出资应自有、真实、合法,不得用银行贷款及其他形式的非自有资金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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