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法律费用补偿保险条款(4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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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共同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凡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境内(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但不包含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下同)公民,可以为本人及本人家庭成员【见释义1】投保本保险,投保人和其家庭成员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 保险合同及保险责任、保险金额等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以保险合同记载的为准,被保险人可享有本保险合同约定的相关权益。

第四条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人为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保险责任

第五条 在保险期间内因发生下列情形,且被保险人初次提起一审民事诉讼【见释义2】或仲裁【见释义3】,或被他人提起一审民事诉讼或仲裁的,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或约定的报告期内向保险人提出索赔请求的,则保险人就被保险人发生的合理、必要的法律费用(参“第六条”)在保险金额内予以赔偿:

(一)因他人故意或过失行为导致被保险人遭受人身伤害【见释义4】的;

(二)因他人故意或过失行为导致被保险人财产受损【见释义5】的;

(三)被保险人过失导致他人人身伤害和/或财产受损的;

(四)因生活消费需要,被保险人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过程中,因商品或服务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造成被保险人人身伤害和/或财产受损的;

(五)因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损害被保险人合法劳动权益的;

(六)保险合同中记载的,保险人同意承保的其他类型的诉讼案件。

上述保险责任第(一)到(四)项为基本保险责任,第(五)、(六)为可选保险责任,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一致后载明在保险合同中。

本保险合同所指诉讼、仲裁指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含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下同)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含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具有管辖权且予以受理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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