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央财政补贴型森林保险条款(13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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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
第二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公益林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统称“保险林木”),投保人应将符合下述条件的保险林木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
(一) 生长正常;
(二) 由投保人所有或管理。
第三条 下列林木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林木:
(一) 花卉、苗木;
(二) 种植在房前屋后的零星土地及宅旁、村旁、路旁、水旁的林木;
(三) 种植在堤外地、蓄洪区、行洪区及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下的林木。
保险责任
第四条 在保险期间内,由本保险合同除外责任以外的任何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病虫鼠害及野生动物毁损等直接造成的保险林木损失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五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林木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六条 保险林木发生损失后,被保险人为清理残余的树根、折损的主干等所支付的必要、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