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加旅行期间宠物保险条款(2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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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附加保险合同订立

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 条款须附加于保险人主保险合同条款使用。

第二条 保险责任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 若被保险人在旅行时, 保险人承担下列宠物保险责任:

(一)宠物意外死亡保险:被保险人进行旅行时,被保险犬类宠物在被保险人境内日常居住地遭受由非疾病原因引起的外来突发性意外事故,自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死亡,保险人依据本附加合同约定, 按保险金额给付宠物意外死亡保险金。保险期间内的赔偿责任以一次为限。

(二)宠物寄宿日额费用保险:如由于被保险人在本次旅行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而入住医疗机构,导致旅行延误或延长而超出原保险满期日, 需将境内日常居住地的犬类宠物委托专业人员或机构照顾时, 保险人依据原保险满期日次日起犬类宠物的寄宿日数给付宠物寄宿费用,每日给付保险金额为宠物意外死亡保险金的 5%, 最长给付宠物寄宿日数为 10 日。

第三条 责任免除

(一)经被保险人或其亲属于保险期间申报遗失的被保险人的犬类宠物,依动物保护法及宠物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不能视同死亡,保险人将不承担宠物意外死亡赔偿责任;

(二)若被保险人未获得宠物机构出具的相关寄宿证明,保险人将不承担宠物寄宿日额费用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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