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加旅行个人责任及宠物责任保险条款(3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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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附加保险合同订立
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条款须附加于保险人主保险合同条款使用。
第二条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发生下列事故,保险人承保以下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旅行时,因其行为导致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而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依据本附加合同约定,以保险单所载明的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为限赔偿被保险人所实际支付的赔偿金额。
(二)被保险人旅行时,因被保险人在境内日常居住地住所内饲养的犬类宠物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物损失,而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依据本附加合同约定,以保险单所载明的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为限赔偿被保险人所实际支付的赔偿金额。
(三)发生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合理的费用,保险人在保险单所载明的本附加保险合同保险金额内负责赔偿。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累计限额以保险单所载明的本附加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为限。
第三条 责任免除
主合同中所有责任免除条款(如适用)均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中责任免除条款与本条款有相抵触之处,则应以本条款为准。
任何因下列情形而导致的损失或费用,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