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珠澳大桥香港跨境车辆内地交强险等效汽車保险条款(6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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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条款。

第二条 港珠澳大桥香港跨境车辆内地交强险等效保险合同由本条款与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共同组成。凡与港珠澳大桥香港跨境车辆内地交强险等效保险合同有关的约定,都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三条 港珠澳大桥香港跨境车辆内地交强险等效保险费率实行与被保险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记录相联系的浮动机制。

签订港珠澳大桥香港跨境车辆内地交强险等效保险条款合同时,投保人应当一次性支付全部保险费。保险费按照港珠澳大桥香港跨境车辆内地交强险等效保险费率计算。保险费未交清前,本保险合同不生效。

定 义

第四条 港珠澳大桥香港跨境车辆内地交强险等效保险合同中的被保险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港珠澳大桥香港跨境车辆内地交强险等效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

第五条 港珠澳大桥香港跨境车辆内地交强险等效保险合同中的受害人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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