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某区生态渔业保险试点方案(4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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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险对象及条件
(一)参保对象为持有养殖证或与农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土地流转合同的专用鱼塘渔业养殖业主(其中,专用渔塘是与农业灌溉等农用塘相区别,以渔业养殖为唯一功能的淡水鱼养殖池塘,常指饲养草鱼、花白鲢、鲤鱼、鲫鱼、虾、蟹等(以下简称鱼)。其放养鱼苗规格、养殖密度、各层鱼类比例、常年蓄水深度、排灌设施等,均符合水产养殖管理部门相关规定)。其他经济鱼类可参照执行。
(二)养殖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养殖水源方便,水质良好,水量充足,集中成片养殖面积在2亩以上;采取流水养殖方式的,可按1亩流水面积折算成10亩池塘面积进行参保。
(三)养殖设施配套完善:有进排水设施。
(四)管理规范,有真实、较为完善的生产记录、用药记录和销售记录。
凡符合上述条件的投保人应将符合投保条件所养殖的鱼、虾、蟹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性投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