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稻种植保险试点方案(3页).pdf
已下载:0 次 是否免费: 否 上传时间:2025-06-04
一、保险对象
符合下列条件的种植户可作为水稻保险的保险对象:
(一)水稻种植的企业的生产基地、农民合作社和种植面积不低于50亩的种植大户;
(二)以村(组)为单位,组织本村(组)种植户集体投保。
二、保险标的
符合下列条件种植的水稻(不含种植在家前屋后的零星土地及自留地、堤外地、行蓄洪区)可向保险公司投保:
(一)水稻种植符合当地普遍采用的技术和规范要求;
(二)水稻种植密度达到当地政府部门规定的标准;
(三)播种的品种符合当地政府部门规定且已经种植一年以上;
(四)生长正常。
投保人应将其所有的、符合上述条件种植的水稻地块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间种或套种的其他作物,不属于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