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稻种植保险试点方案(3页).pdf

已下载:0 次 是否免费: 上传时间:2025-06-04

一、保险对象

符合下列条件的种植户可作为水稻保险的保险对象:

(一)水稻种植的企业的生产基地、农民合作社和种植面积不低于50亩的种植大户;

(二)以村(组)为单位,组织本村(组)种植户集体投保。

二、保险标的

符合下列条件种植的水稻(不含种植在家前屋后的零星土地及自留地、堤外地、行蓄洪区)可向保险公司投保:

(一)水稻种植符合当地普遍采用的技术和规范要求;

(二)水稻种植密度达到当地政府部门规定的标准;

(三)播种的品种符合当地政府部门规定且已经种植一年以上;

(四)生长正常。

投保人应将其所有的、符合上述条件种植的水稻地块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间种或套种的其他作物,不属于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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