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附加事故处理费用赔偿保险条款(1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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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第一条 本附加险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险”)附加于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各类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条款(以下简称“主险”),仅在本附加险列明的主险的基础上附加使用。
第二条 本附加险合同与主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本附加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承保区域内因发生保险事故,对非自有场地支出的合理的、必要的清污费用,以及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后,被保险人为缩小或减少对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