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15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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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以下简称“安责险”)工作,切实发挥保险机构参与风险评估管控和事故预防功能,保障建筑施工企业及有关人员的合法权益,提升本质安全水平,有效防范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XX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安责险,是指保险机构对投保的在建项目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有关经济损失等予以赔偿,并且为投保单位提供事故预防服务的商业保险。
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当投保安责险。
第三条 安责险工作应当坚持风险防控、费率合理、理赔及时的原则,按照政府监管、市场运作的方式实施。
第四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工作。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承保与投保
第五条 承揽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工程总承包企业,以及承担建设单位依法发包专业承包工程的企业(以下简称投保单位),是安责险的投保主体,与保险机构订立安责险合同并支付保险费用,享有获得赔偿和接受事故预防服务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