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货物港口作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7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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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准确判定、及时消除危险货物港口作业重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重大事故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港口经营管理规定》《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交通运输部有关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治理的规定,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港口作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工作。
第三条 危险货物港口作业重大事故隐患包括以下5个方面:
(一)存在超范围、超能力、超期限作业情况,或者危险货物存放不符合作业安全要求的;
(二)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设备设施不满足作业安全要求的;
(三)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场所的安全设施配备不满足作业安全要求的;
(四)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场所或储运设备设施的安全距离(间距)不符合规定的;
(五)安全管理存在重大缺陷的。
第四条 “存在超范围、超能力、超期限作业情况,或者危险货物存放不符合作业安全要求的”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超出《港口经营许可证》《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许可范围从事易燃易爆、毒性、放射性等危险特性的危险货物作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