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省应急管理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9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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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应急管理局,各有关保险机构、有关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新《安全生产法》《应急管理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应急〔20XX〕102号)等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全面加强我省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煤矿、非煤矿山、金属冶炼等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以下简称“安责险”)工作,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推行方式
坚持合法合规、风险防控、保障全面、费率合理、理赔及时的原则,按照政策引导、政府推动、市场运作的方式推动安责险工作,各级应急管理部门不得将安责险作为取得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前置条件,不得利用行政权力造成安责险价格垄断和市场垄断。凡满足以下专业资质和服务能力的保险机构均可以在我省承保高危行业安责险:
1. 商业信誉方面。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营业执照》《保险许可证》等证照合法有效,近3年内经营活动无重大违法记录,未纳入安全生产领域联合惩戒“黑名单”。
2. 偿付能力水平方面。保险公司偿付能力达标,具有履行赔付业务的能力,其中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50%、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风险综合评级不低于B类。
3. 开展责任保险业绩方面。保险公司有经银保监部门备案的安责险产品(含保险条款、费率),近3年开展过责任保险业务。